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213號上訴人即被告楊𧃇蔚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 律師
陳勇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213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𧃇蔚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𧃇蔚經本院認定其所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殺人未遂罪(共二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共二罪),於日前經判決在案,其中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全部向第三審法院上訴(見刑事聲明上訴狀),其中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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