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依雯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