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97號
原   告  蔡政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文正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3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本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1,888元,應扣除之前聲請支付命令
  時所繳500元)。
二、被告賴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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