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76號
原   告 西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被   告 富程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通
訴訟代理人  陳益慶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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