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公業 劉建
法定代理人 劉浩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溢法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50
0元(計算式:25,000×91.9=2,297,5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