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素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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