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長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坤 被告沅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蕙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