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簡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國民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即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五號判決之繕本,依前述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