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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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5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3年8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3年度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3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附表:93除字第1552號│├─────┬────────┬───┤│發行公司│證券字號│股數│││(交易編號:2352)││├─────┼────────┼───┤││81-NX-5048-4│432││├────────┼───┤││82-NX-10728-2│159││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2-NX-17264-8│177││├────────┼───┤││83-NX-24911-5│307││├────────┼───┤││84-NX-31935-2│645│└─────┴────────┴───┘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