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9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李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71元,及其中8,273元自94
年11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大眾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詎未依約繳款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大眾銀行輾
轉讓與債權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易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轉讓函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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