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榮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6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