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76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許芳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07月0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30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6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處
,因駕車倒車不慎,致碰撞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 黃束如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
成系爭車輛受損,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而系爭車輛經
送廠修復,修復費用計9,430元,全屬工資,原告依約逕付
修車廠,屢向被告催討,不獲置理,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
4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任意險
賠案簽結內容表、行車執照、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處
理登記簿、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
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閱本件肇事資料參辦,核
屬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
狀爭執,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而承前述,可知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修復費用計9,430
元,全屬工資,且被告係因駕車倒車不慎而肇事,自應負
全部過失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
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30元,以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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