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34號
原   告  陳靚嬬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複代理人   顏麗洪 律師
       莊承融 律師
被   告  鉅榮 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
被   告  陳鶴秀楊英春 之繼承人
       楊國麟 即楊英春之繼承人
       楊國楨 即楊英春之繼承人
       楊國隆 即楊英春之繼承人
       楊國材 即楊英春之繼承人
       楊榮宗
       楊蘇翠 如即 楊榮昌 之繼承人
       楊郁慧 即楊榮昌之繼承人
       楊郁美 即楊榮昌之繼承人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楊仕鈺 即楊榮昌之繼承人
被   告  楊榮賴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清地
被   告  楊其堅
       楊其勝
       楊秀玉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楊清迪
被   告  楊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被告鉅榮營造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上如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民國一○六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如附表三所示之地上物拆
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鉅榮營
造有限公司應自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臺
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土地複丈成果
圖所示如附表三所示之地上物遷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中第貳、一、㈡、3部分關於「被告鉅榮營造
有限公司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附表三所示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鉅榮營造有
限公司應自系爭土地如附圖附表三所示之地上物遷出,並將該部
分土地返還原告」;第貳、三、㈡部分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等應
分別拆除系爭土地上如附圖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地上物,並返
還系爭土地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分別拆除系爭土地上如附圖附表一至附表三所
示之地上物,及自如附圖附表三所示地上物遷出,並返還系爭土
地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第貳、四部分關於「綜上所
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分別將附圖附表
一至附表三之系爭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之記載
,應更正為「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等應分別將附圖附表一至附表三之系爭地上物拆除,及自如附圖
附表三所示地上物遷出,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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