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楷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楷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楷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楷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6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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