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69號異議人 古美雲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票字第3538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司事官)於民國109年9月11日以109年度司票字第3538號所為之處分(下稱系爭處分),於收受該處分書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事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要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查異議人前持相對人 李嘉豪 與訴外人 蔡秀芸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於10
8年4月19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司事官審核後於同年月24日以108年度司票字第3538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嗣本院司事官查明相對人李嘉豪與訴外人蔡秀芸住所業成空戶,而異議人亦依本院司事官之函示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並陳報刊載國內公示送達公告之新聞紙供本院核備。繼而,本院司事官乃於108年8月27日核發系爭本票裁定於同年月19日確定之確定證明書予前開當事人。惟本院司事官嗣查明相對人李嘉豪於107年5月30日即已出境未歸,遂於109年9月11日作成系爭處分撤銷系爭本票裁定之確定證明書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證無誤,異議人就此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三、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嘉豪是否出境,異議人無從得知,異議人是依原審函示而為國內公示送達,不知程序有何違法之處,縱有疏漏,亦難歸責於異議人。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等語。
四、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或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或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區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再按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及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相對人李嘉豪固設籍於桃園市○○區○○路○○○巷○○號4樓,而系爭本票裁定事件係於108年4月19日繫屬於本院,惟相對人李嘉豪早於該事件繫屬前之107年5月30日即已出境未歸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原審卷附收案章戳、戶籍謄本及內政部移民署函覆相對人李嘉豪之入出國日期紀錄等件屬實(見原審卷第2、14、44、45頁),足見相對人李嘉豪固有設籍於上址,惟於系爭本票裁定事件繫屬前(包括後續國內公示送達時),相對人李嘉豪即已無居住在國內,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異議人縱依本院司事官之函示而為上開作為,亦與未合法送達之事實無涉。系爭本票裁定既未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李嘉豪,自不生確定之效果,無庸待言。
五、按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1
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本票裁定既未確定,而本院司事官誤發該裁定之確定證明書,要難據此認定該裁定已生確定之效力。從而,原裁定本此意旨,以系爭處分書撤銷系爭本票裁定之確定證明書,並無違誤。異議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353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6年4月25日│450,000元│107年4月17日│108年1月25日│CH五五0四0五│││1│││││││├─┼───────────┼─────────┼───────────┼───────────┼────────┼──┤│00│107年2月20日│800,000元│107年4月17日│108年1月25日│CH六七三三六八│││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