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峻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天耀 上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峻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峻園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
232條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