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武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之記載,顯係「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之誤載,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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