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十之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