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秀蘊┌──────────────────────────────────────────────────┐│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28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壹)丙字000000-000││4│4││├─┼───────────────┼──────────────┼────┼───┼────┼───┤│2│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貳)乙字000101││1│10││├─┼───────────────┼──────────────┼────┼───┼────┼───┤│3│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貳)丙字000000-000││6│6││├─┼───────────────┼──────────────┼────┼───┼────┼───┤│4│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參)丙字000000-000││8│8││├─┼───────────────┼──────────────┼────┼───┼────┼───┤│5│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肆)乙字000154││1│10││├─┼───────────────┼──────────────┼────┼───┼────┼───┤│6│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肆)丙字000000-000││4│4││├─┼───────────────┼──────────────┼────┼───┼────┼───┤│7│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伍)乙字000171││1│10││├─┼───────────────┼──────────────┼────┼───┼────┼───┤│8│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伍)丙字000000-000││8│8││├─┼───────────────┼──────────────┼────┼───┼────┼───┤│9│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陸)乙字000192││1│10││├─┼───────────────┼──────────────┼────┼───┼────┼───┤│10│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陸)丙字000000-000││2│2││├─┼───────────────┼──────────────┼────┼───┼────┼───┤│11│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柒)丙字000000-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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