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