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傳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9,4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