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孟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伍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孟璇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9日止累計293,544元正未給付,其中276,417元為本金;15,759元為利息;1,3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孟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9日止累計46,988元正未給付,其中40,986元為消費款;4,80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孟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6417││1月10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孟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21339││1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孟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3896││1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林孟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751元││1月10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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