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77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