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4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郭濬暘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1年度執更丙字第237之1、805號、101年度執丙字第2977之1號、102年度執丙字第298之1、2599號、102年度執更字第136號、102年度執丁字第2863、286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濬暘(下稱異議人)所犯①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丙字第237之1號)、②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丙字第805號)、③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丙字第2977之1號)、④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丙字第298之1號)、⑤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136之號)、⑥妨害自由、重利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丁字第2863之號)⑦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丙字第2599號)、⑧妨害自由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丁字第2864號),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異議人曾二次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然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並不符合異議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目的,且對異議人假釋權益影響甚鉅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404號判例、77年台抗字第741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同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故二裁判以上所宣示之數罪,均以在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必要,始得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於被告多次犯罪,均經科刑判決確定,應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前之所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規定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5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異議意旨所指各罪,其中①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年度執更丙字第237之1號),為附表編號13至15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②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丙字第805號)、⑥妨害自由、重利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丁字第2863號)、及⑧妨害自由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丁字第2864號),為附表編號1至12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月;③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丙字第2977之1號),為附表編號16之罪;④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丙字第298之1號),為附表編號17之罪;⑤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136號),為附表編號18之罪;⑦毒品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丙字第2599號),為附表編號19至22之罪,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有各該確定判決、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核先敘明。
㈡附表各罪中,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0年4月19日
,而附表編號1至12各罪之犯罪時間,則自95年21月28日起,迄100年1月9日止,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得依刑法第50條規定,併合處罰之,亦已由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月。至附表編號13至22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19日之後,是以附表編號13至22之罪,即不得謂為裁判確定前,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至12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以,異議人所指②毒品罪、⑥妨害自由、重利罪及⑧妨害自由罪,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69號定其應執行刑,並無違法或不當。異議意旨以異議人已就首開①至⑧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然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裁定並不符合異議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目的,且對異議人假釋權益影響甚鉅云云,無非誤解數罪併罰之要件,並係異議人就定其應執行刑之主觀想望,要非可採。
㈢又異議意旨所指①各罪部分:查附表編號13之罪判決確定日
期為100年11月7日,附表編號13至15各罪,犯罪時間均在編號13之罪判決確定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是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執更丙字237之1號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尚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㈣至異議意旨所指③、④、⑤、⑧各罪部分:查附表編號16至
22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3之罪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7日之後,即不得與編號13至15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且附表編號16至22各罪中,附表編號16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10月18日,為最早確定者,而附表編號16至22各罪之犯罪時間,亦均在附表編號16之罪判決確定前,然因附表編號16至18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9至2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異議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檢察官於未經定執行刑前之指揮執行,尚無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
㈤綜上所述,異議人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有期徒刑二月,如│有期徒刑五年│││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1.6│99.12.16│99.2.6│├────────┼────────┼────────┼────────┤│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52號│毒偵字第265號│字第332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717號│379號│2401號││├────┼────────┼────────┼────────┤││判決日期│100.3.17│100.3.21│101.2.8│├───┬────┼────────┼────────┼────────┤││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717號│379號│3936號││├────┼────────┼────────┼────────┤││判決日期│100.4.19│100.4.18│101.7.26│├───┴────┼────────┼────────┼────────┤││新北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50號│執字第1462號│執助字第2207號││備註├────────┴────────┤│││編號1、2之罪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52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編號1至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基隆地檢101年度執更丙字第805號)││├──────────────────────────┤││編號1至1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8.1.25│99.2.5│98.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71號│字第2271號│字第22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26號│926號│926號││├────┼────────┼────────┼────────┤││判決日期│102.8.28│102.8.28│102.8.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926號│926號│926號││├────┼────────┼────────┼────────┤││判決日期│102.8.28│102.8.28│102.8.28│├────────┼────────┼────────┼────────┤││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2863號│執字第2863號│執字第2863號││├────────┴────────┴────────┤││編號4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基隆地檢102年度執丁字2863號)││├──────────────────────────┤││編號1至1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6.11.27│96.11月間│95.12,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71號│字第2271號│字第22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26號│926號│926號││├────┼────────┼────────┼────────┤││判決日期│102.8.28│102.8.28│102.8.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926號│926號│926號││├────┼────────┼────────┼────────┤││判決日期│102.8.28│102.8.28│102.8.28│├───┴────┼────────┼────────┼────────┤││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2863號│執字第2863號│執字第2863號││├────────┴────────┴────────┤││編號4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基隆地檢102年度執丁字2863號)││├──────────────────────────┤││編號1至1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編號│10│11│12│├────────┼────────┼────────┼────────┤│罪名│重利│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十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6年間│98.11.7│98.1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71號│字第2271號│字第22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26號│926號│926號││├────┼────────┼────────┼────────┤││判決日期│102.8.28│102.8.28│102.8.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926號│926號│926號││├────┼────────┼────────┼────────┤││判決日期│102.8.28│102.8.28│102.8.28│├───┴────┼────────┼────────┼────────┤││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2863號│執字第2864號│執字第2864號││├────────┼────────┴────────┤││編號4至10之罪經│編號11、1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臺灣高等法院102│度上訴字第9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度上訴字第926│年(基隆地檢102年度執丁字2864號)│││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基隆地││││檢102年度執丁字││││2863號)│││├────────┴─────────────────┤││編號1至1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5.22或100.5.│100.6.28上午10時│100.10.15│││23下午8、9時許│27分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86號│毒偵字第2092號│毒偵字第251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1499號│1798號│2013號││├────┼────────┼────────┼────────┤││判決日期│100.9.30│100.11.21│100.12.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499號│1798號│2013號││├────┼────────┼────────┼────────┤││判決日期│100.11.7│100.12.26│101.2.13│├───┴────┼────────┼────────┼────────┤││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20號│執字第100號│執字第728號││備註├────────┴────────┴────────┤││編號13至15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基隆地檢101年度執更丙字第237之1號)│└────────┴──────────────────────────┘┌────────┬────────┬────────┬────────┐│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3.25下午7時││101.1.19下午7時│││15分採尿回溯96│101.7.14│30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25號│毒偵字第1350號│毒偵字第77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1030號│1182號│583號││├────┼────────┼────────┼────────┤││判決日期│101.8.29│101.10.15│101.5.2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台非字第││判決││1030號│1182號│52號││├────┼────────┼────────┼────────┤││判決日期│101.10.18│101.11.12│102.2.21│├───┴────┼────────┼────────┼────────┤││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丙字第2977之1│執丙字第298之1號│執更字第136號│││號│││└────────┴────────┴────────┴────────┘┌────────┬────────┬────────┬────────┐│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犯罪日期│101.5.30│101.6.9│101.6.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26、│毒偵字第2926、│毒偵字第2926、│││3409、4188號│3409、4188號│3409、418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621號│1621號│1621號││├────┼────────┼────────┼────────┤││判決日期│102.8.28│102.8.28│102.8.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621號│1621號│1621號││├────┼────────┼────────┼────────┤││判決日期│102.9.16│102.9.16│102.9.16│├───┴────┼────────┴────────┴────────┤│備註│編號19至2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6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基隆地檢102年度執丙字2599號)│└────────┴──────────────────────────┘┌────────┬────────┬────────┬────────┐│編號│2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犯罪日期│101.6.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26、│││││3409、418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621號││││├────┼────────┼────────┼────────┤││判決日期│102.8.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621號││││├────┼────────┼────────┼────────┤││判決日期│102.9.16│││├───┴────┼────────┼────────┼────────┤││編號19至22之罪經││││備註│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6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基隆地│││││檢102年度執丙字│││││2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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