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94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怡如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22737元整。
1.其中155142元整,自民國106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其中67595元整,自民國106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2737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9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怡如│自民國10604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155142││0起││8│││元│││││├──┼───┼─────┼──────┼──────┼───────┤│002│新臺幣│陳怡如│自民國10604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8│││67595││0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怡如│暨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155142││年04月20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陳怡如│暨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67595││年04月20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