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2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任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3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張栢睿
張存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何宜珍
陳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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