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59號
原   告  徐美芳
訴訟代理人  鄭秋福
被   告  鄭世清
       鄭至翔
兼 上一人  鄭美惠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鄭英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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