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房屋之拍定價格為1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1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