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甲○○前積欠債權人奇異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
年8月2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今聲請人受讓債權後,擬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債務
人,乃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台北市○○區○○○路○段
○○○巷○○弄24之1號3樓)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經郵遞分
別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查察結果,相
對人甲○○「現於宜蘭監獄服刑中,未有居住(戶籍地)之
事實」,此據該分局函覆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對相對人送達
之郵件雖因「招領逾期」而退回,然尚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致有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形。是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
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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