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33號
原 告 余月桂
訴訟代理人 陳盛謙
被 告 羅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原告尚未繳納,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花蓮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