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33號
原   告  余月桂
訴訟代理人  陳盛謙
被   告  羅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原告尚未繳納,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花蓮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