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楊惠婷
上列原告因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補正其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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