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1號
原   告  董維雄
上列原告對被告 吳日正緯宏汽車材料行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7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為繳納,扣
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欠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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