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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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284號

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芳竹

被告 林谷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7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9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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