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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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聲請人 吳昆懋

相對人 黃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吳昆懋」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碧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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