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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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36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