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毅王慶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李俊毅、王慶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俊毅、王慶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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