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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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林錫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西螺服務所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5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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