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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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瑋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2,3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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