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鄭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02月21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於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