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訴訟代理人 陳月娟 被告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