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09號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