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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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97號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