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18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玉升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玉升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號十三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王玉升前經本院前審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限制住居在其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7樓,然近日其將該址房屋出售,並覓得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租屋處,懇請變更限制住居至租屋地址。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原經限制住居之地址為其戶籍地,該址房屋經被告於109年5月24日售出,並約定被告應於109年7月20日前搬空,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9至41頁),而被告現居地址將遷至其配偶 林義豐 所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處,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足佐(本院卷第42至49頁)。是被告既已搬離上址,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地址為本次陳報之「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