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01號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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