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405號
原   告  瞿金榮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被   告  徐士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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