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405號
原 告 瞿金榮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被 告 徐士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405號
原 告 瞿金榮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被 告 徐士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