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宗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宗保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2,72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