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陳勛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
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
萬玖仟柒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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