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О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一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徵,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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