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三罪、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3、4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9日│98年8月19日│99年4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99年度毒偵字第704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827號│98年度訴字第1827號│99年度訴字第913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23日│99年3月23日│99年8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827號│98年度訴字第1827號│99年度訴字第913號││決├────┼───────────┼───────────┼───────────┤││確定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8月23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2909號│99年度執字第2909號│99年度執字第5359號│└──────┴───────────┴───────────┴───────────┘┌──────┬───────────┬───────────┬───────────┐│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編號3、4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日│99年3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704號│99年度毒偵字第74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3號│99年度訴字第78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日│99年9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3號│99年度訴字第786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3日│99年10月11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359號│99年度執字第60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