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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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張汝琪